利海化工有限公司苏GCE010、苏GL150S等 2辆公务车公开转让公告

发布时间:2021-07-22 阅读量:

资产名称

利海化工有限公司转让苏GCE010、苏GL150S2辆公务车

项目编号

2021-002

公告日期

起始日期:2021722

终止日期:2021728

拟转让资产概况及特别事项说明

1、本次转让车辆为苏GCE010、苏GL150S2辆小型普通客车;规格型号:苏GCE010:大众汽车牌SVW6451GED;登记日期:20111128日;保险至202111月。苏GL150S:别克牌SGM6529ATA;登记日期:20110322日;保险至202203月。

2、车辆以现状对外出售,受让人应以现场查勘的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。集中展示时间为:20217289:00-16:00,展示地点: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区院内(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祥和路8号),联系人:江磊18036605265,陈静18360698543。受让人对自己购买该车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凡参与报价者,视其对该车辆的一切情况全部认可。

3、本次报价定于2021729日在利海公司三楼会议室进行(特殊情况另行通知)。

4、本次车辆处置采用密封报价方式,报价最高价者为受让方。

5、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,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;过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。

6、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时,过户时长视各环节流程时间而定,转让方不予确切时间保证。交接地点为资产所在地,即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内。一经交接,受让人即承担该项资产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。

资产评估情况

评估机构

连云港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

基准日

20210630

评估值

GCE010:人民币26000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GL150S:人民币23000

备案号

2021-16

转让底价

GCE010:人民币26000元;

GL150S:人民币23000元。

受让方条件

1、意向受让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或自然人。

2、意向受让人应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,资金来源合法。

3、意向受让人应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备查文件

连云港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(连东鉴评报字〔2021〕第212号)

其他说明

一、报价人报名

(一)报价人应在72816:30前到利海公司407室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。

(二)报名材料

1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(复印件加盖公章,非法人本人还要提供授权委托书);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2、保证金缴纳凭证(需和报名主体一致)。

二、保证金缴纳

1、各报价人在72816:30前需向利海公司账户一次性缴纳500元作为报价保证金,未按时缴纳保证金者,不具备报名资格。

2、报价成功后,报价保证金转为过户保证金,不充抵成交价款,待过户完成后,凭新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至利海公司退还保证金;报价未成功者保证金将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。

三、报价流程

1、本次报价时间定于2021729日上午9:00在利海公司3楼会议室进行,未按时签到者取消报价资格。

2、本次车辆处置报价顺序为:第一轮进行苏GCE010的报价,第二轮进行苏GL150S的报价。

3、本次车辆处置采用密封报价方式,底价为评估价:苏GCE010为人民币26000元;苏GL150S为人民币23000元,报价最高价者为受让候选人,如同时出现2家或2家以上最高报价相同时,则进行二次报价,如此循环。如只有一家参与报价时,则直接确定其为受让人,受让价格为底价上浮10%

4、受让候选人需公示2天,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,该候选人确定为受让方。

5、如受让方在报价成功五个工作日内拒不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的,将取消受让资格,过户保证金不予退还,报价第二名可顺位取得受让权,以此类推,放弃受让资格的受让人保证金均不予退还。

6、在车辆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前,该车辆不得独自驶离我公司厂区。

7、该车辆的原有违章情况由本公司处理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保证金缴纳账户

  位: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

开 户 行: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浦中支行

  号:11560188000077347

注:保证金缴纳时注明:XX单位/个人购买XX车辆报价保证金,保证金缴纳名称与报价人一致。

联系方式

联系人

陈女士

联系电话

18360698543

联系地址

利海公司综合办公室